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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感染新冠肺炎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时间:2020-02-21 14:30 阅读:158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当 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医疗期的,劳动合同届满用人 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隔离期满、医疗有届满。 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按《劳动合同 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隔离观察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治疗,其医 疗期未满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期和医疗期都已满的,劳动合同可 以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注意,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无 需支付医疗补助金。 

注意,前述隔离期是指疫情防控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的隔 离,并不包括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以下情形: 

1)因未复工而未能到岗的; 

2)因疫情防控交通工具受限而未能返岗的; 

3)主动自行在家隔离的; 

4)被非疫情防控部门强行隔离的。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又不具备劳动合同期延长情形,或劳动合同期延长情形 结束,但单位尚未复工的,单位可作出劳动合同终止的决定,并通过单位与员工 的沟通渠道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意思表示通知员工。 单位在实施劳动合同期届满管理工作时,仍然可以通过单位与员工沟通渠道 进行劳动合同是否续签的意愿征求。如果员工提出不续签的,单位应当及时作出 是否续签的决定,并将劳动合同终止的决定通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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