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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时间:2020-02-22 13:35 阅读:1918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贯彻执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意见》(丽政发〔20202号)等省、市相关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在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项稳企扶企政策措施的同时,结合莲都实际,特制订如下十条意见。

 

一、支持对象

 

莲都区区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

 

二、进一步强化稳企惠企力度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信贷纾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原抵押物余值部分内部自行余值抵押贷款、相互之间外部余值抵押贷款,或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第三人反担保余值抵押贷款。

 

建立金融支持“三张清单”。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清单、疫情影响重点行业清单、疫情影响受困企业清单,对清单内企业存量贷款实现无还本续贷或“转贷通”全覆盖,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推广“两内嵌一循环”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扩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覆盖面。

 

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再贴现、再贷款等工具为银行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对清单内企业提供更优惠的利率,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鼓励区内银行法人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减免1个月利息,鼓励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给予减免息优惠,并将对企业免息情况作为年度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之一。普惠型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

 

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缺少抵质押物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给予信用担保。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为所担保的区属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减半,优惠部分由财政部门补贴。疫情期间到期的担保项目全部给予续保。

 

2.加大企业降本减负力度

 

减轻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负担。减轻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负担。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全面提升抗疫保电水平,加大助企复工力度,提升电力服务能力。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为其提供电力暂停续停服务,并免收基本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

 

减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担。对农业生产加工用电电价给予优惠,在享受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再下调10%,优惠时间为20202月至12月。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保障茶叶生产经营而添置的茶叶机械类设备,在上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按1:1等额配套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购置总额的60%

 

适当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园区用房及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企业,免收2-4月份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

 

扶持“双创”载体。对政府举办的科技(电商)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园、小微企业园等各类“双创”载体,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2-4月份房租。对民办区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各类“双创”载体,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3.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稳定员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返还标准可按2019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13倍确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给予员工返程补助。制造业企业确因复工需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组织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员工(20人以上的,含20人)的,包车费用由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建筑业企业、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确因复工需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组织市外员工在315日前返程的,给予返程车票50%补助。企业凭补助申请表(后附返程人员车票)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核实后报财政部门拨付。

 

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要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紧缺用工提供免费服务。

 

4.加大外贸支持力度

 

加大外贸企业法律援助。对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等给予50%的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部门积极帮助外贸企业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加大保险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2020年底前全区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和重点医药企业从国外采购防疫物资购买的预付款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5.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设专窗,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24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排污权等资源型指标。继续推动企业开办减时间、减环节、减成本,2月底前落实向新开办企业赠送印章和税控设备的惠企政策(不含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用),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组建复工服务“专班组”,向企业派驻指导员(驻企服务员),下沉企业优化服务,助推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6.加快项目前期

 

精准对接重点项目、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及相关招商项目前期有关工作,提前参与并做好项目落地全过程审批服务,持续推进审批代办服务、“标准地+承诺制”、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80天”等改革,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建设。对20206月底前需开工且纳入2020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一次性初步设计审批。各部门审批时限在原承诺时限基础上至少压缩三分之一以上;非特别重大项目规划方案可不提交区规划委员会审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时限。

 

7.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鼓励区属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8.加快扶持政策资金兑现

 

进一步压减政府开支,加快符合兑付条件的涉企扶持政策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兑现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疫情期间扶持政策的宣传,及时梳理应拨未拨扶企资金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在331日前全部兑付到位。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除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件外,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作为政策兑现的否决条件。

 

9.优化项目建设服务

 

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含)以下的可以直接委托的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不再履行“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审批,调整土地交易和履约监管要求。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具体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20201号)执行。

 

10.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服务”活动要求,持续深化“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区领导干部“一联十”工作制度,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走访联系服务企业活动。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的技术指导;落实疾控业务专家参与企业开复工审核评估。高效开展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具体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20201号)执行。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条款中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暂执行至2020531日止。如上级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与我区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不遵守我区防疫相关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格。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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