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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外的其他参与防疫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冠 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时间:2020-02-21 14:29 阅读:1727

1)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因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受伤的,为工伤; 我们认为,响应号召,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活动的,在参加志愿者活动过程中受 伤的,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或者在四十 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如果员工是工作时间在单位(或 在出差过程中)发现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送医治疗后 48 小时 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3)与广东或河南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派驻(往)浙江或其它疫区(我们 认为启动突发重大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地区可为疫区)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的,视同工伤。 

4)与浙江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的,视同工伤。 

5)除前述情形之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属于工伤,但享 受医疗待遇。 前述第 3项之所以视同工伤的原因是,根据《河南省工伤条例》和《广东 省工伤条例》的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 工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 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 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 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 约定”的规定,可视同工伤。 前述第 4是基于浙高法民一[2020]1 号文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 责感染淅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 员工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活动并未向单位申请,或者单位压根就没有批准员 工参加志愿者活动的,也能依据前述规定被认定为工伤吗?请注意,工伤并不以 员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所以,对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活动的员工,只要 他在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因此感染的,都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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