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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十五条意见助力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

时间:2020-02-22 13:33 阅读:1281

212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市法院下发《关于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1优化线上司法服务,依法保护企业诉讼权利

 全市两级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对涉疫情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诉权的,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系统提供网上诉讼服务,引导企业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线上平台,完成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庭审等,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事项网上办理。畅通对外联络渠道,统一公布全市法院立案、执行电话,增开12368服务热线,满足企业查询案件信息等司法需求。

 

持续深化诉源治理“普陀模式”。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前移纠纷化解关口,进一步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好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ODR)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推广网上司法确认模式,快速、高效化解企业纠纷,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完善全市两级法院司法救助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加大诉讼费、执行费缓、减、免的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02审慎适用司法措施,依法稳妥处理破产案件

加大对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兼顾双方利益,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对于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放宽企业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条件和方式,适当降低担保数额或采取保函担保、保全保险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

 

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对受疫情影响的船舶修造、油品运输、港口物流企业,尽量适用“活封”等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便利。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执行措施、信用修复等申请的,在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坚持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受理。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可依法作出紧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等决定,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重整程序推进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和重整期间可适当延长。

 

 

03依法高效化解纠纷,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及相关行政协议案件时,加强与发改、经信、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严厉打击趁机实施高利放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就疫情对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开展司法研判,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发布法律服务指南,指导自贸区企业及时取得市贸促会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必要时配合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及时与外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明,强化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切实维护涉外商事企业的合法权益。

 

 

04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及时回应企业涉诉需求

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办案、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协助涉诉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提升企业的法治意识,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通过个案的审判解读,提升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维权意识,助力企业综合管理能力提升。

 

梳理排查涉诉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商(协)会的沟通,指派专人接听、记录、转办企业反映涉诉、执行问题,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快速交办督办,及时办结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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