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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时间:2020-02-22 13:27 阅读:194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2020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2亿元以上。充分发挥好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用工。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扶持“双创”载体。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前下达当年度市众创“十条”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加大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八)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本意见自2020122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4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23

 

湖州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保障生活物资供给,帮助和支持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参与生活保障、防疫物资供应的相关服务业企业,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经营遇到困难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各类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措施

 

1.加大税收减免。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服务业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承担政府任务减免类型,对企业受影响月份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给予全额减免,并在企业申报期之前月份予以核准。(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税务局)

 

2.实施税款延缴和抵扣。延长2月份申报期至224日,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224日前办理申报的服务业企业,可以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服务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20211231日前,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降低要素成本。实行供水供气优惠,对202024月服务业小微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优惠10%;鼓励供热企业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优惠。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措施。适当延期水、电、气费滞纳金缴纳截止期限,后期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湖州电力局、市城市集团)

 

4.加强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银行机构主动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以上,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开展“绿贷险”、“绿贷保”贷款的,给予保险保费50%的财政补贴和0.8%/年的优惠担保费率。鼓励企业运用好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在线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局)

 

5.支持企业加强物资保供。对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等赴外地采购蔬菜、肉类等的运输车辆,执行100/吨的车辆运输补助;支持全市大型商场超市积极向总部争取配货资源,平均增加配货50%以上,对于增加配货部分,执行50/吨的车辆运输补助,从2020130日起至218日为止,补助20天。对异常时期异常产品(如猪肉等)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其余执行疫情防控指令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的企业,按100公里以内100/车次,600公里以内300/车次,600公里以上500/车次的标准进行政策补助。对运输指令性“三返”人员的企业,按每车200/日进行政策补助。对执行市域外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并按要求落实驾驶员集中防疫管控的企业,按照每人(住宿200/日、误餐100/日)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6.加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商扶持力度。加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商扶持力度。积极招引高质量大型外综服平台,发挥外综服平台在外贸主体培育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外综服平台指导小微企业复工。对经认定的外综服平台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加大补助力度,对在疫情期间,服务100家以上企业的给予5万元支持,服务300家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支持。落实电商企业租金减免政策。对入驻电商园区的经营主体,鼓励园区业主给予租金减免(不超过3个月),对实行租金减免的电商园区给予一定支持。积极整合跨境电商企业资源,做好防护用品及医药物资等的进口采购及捐赠工作,对发挥资源协调作用较大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支持服务业企业用工。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失业保险费返还和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后续补缴社保费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服务业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加快服务业领域各专项资金兑现。加快兑现有关行业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

 

9.全程网上审批服务。倡导服务业企业网上申报和网上获取批文,政府审批人员必须实行网上办理,倡导在线咨询和线上互动。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加强涉及服务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联动,及时响应企业,做好答疑服务工作。对已在办理过程中的项目,要主动靠前对接,做好后续流程办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对近期需开工但未完成审批手续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项目,在企业投资项目全省审批用时最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压缩审批时间,为项目审批提供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办等涉及项目审批部门)

 

10.确保对外付汇渠道畅通。服务业企业在境外采购防疫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的,进口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属于货物贸易项下不涉及税务备案。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湖州海关)

 

本意见自2020122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4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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